日前,山东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做好涉企业行政案件涉案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行政应诉功能作用,倒逼规范涉企业行政执法行为,全面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明确应诉责任主体。将涉企业行政案件明确为原告或第三人至少有一方为企业法人,被告为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用(征收)、行政登记、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涉及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等行政案件,要求涉案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副职负责人,或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做好出庭应诉准备。接到人民法院的诉讼材料后,涉案部门负责人组织承办人员全面分析案情,提前熟悉法庭庭审流程,规范制作答辩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同时,积极与企业对接,了解企业诉求,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涉企业行政案件,主动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聚力化解行政纠纷。对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或撤销的案件,涉案部门通过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等方式,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与企业建立沟通衔接机制,主动发现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不足,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完善制度督促落实。建立涉企业败诉案件报告制度,涉案部门及时对涉企业的败诉行政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分析整改报告。建立涉企业行政案件季度通报制度,对涉企业案件行政应诉、败诉等情况进行通报,对未出庭应诉的涉案部门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