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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和跟踪评估,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针对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厅于2020年6月11日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政府形象,在其制定出台前和实施后进行评估,可以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统筹监管,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工作实践中,一些部门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充分论证,出台“奇葩”文件、“问题”文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有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与上位法、上级政策或者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甚至本身就“带病出台”,但未组织评估,不能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

  在国家和省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结合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践,《办法》以可操作性为导向,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和制定后评估的定义、适用条件、评估方式、评估标准、结果运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职责边界清晰,有效防止了应评估不评估现象的产生。《办法》共七章三十条,以客观公正、公众参与、注重实效为原则,首次从省级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和实施后评估作了全面制度设计。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办法》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作了特别规定。《办法》规定除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的评估不适用本办法外,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政策文件的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为其他政策文件的评估工作提供了方向。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006/fe6cbaa3-fc78-4096-af66-85d9710775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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