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司法厅修订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从制度层面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进行规范,推动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向好向快发展。
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的职责,省司法厅先后制定实施了《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适应工作需要,今年省司法厅启动了《考核办法》和《细则》修订工作。此次修订工作着眼“放管服”改革、流程再造等工作新政策、新要求,主要有四方面变化:一是按照《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权责清单》,对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部门年度考核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二是本着减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负担、尽量压缩证明材料的原则,归并、精简了参加年度考核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数量。三是合并调整了考核组织流程中重复、不合理、操作性差的内容,对考核实施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了准确表述,增强了考核实施的规范性。四是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对司法鉴定年度考核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细化了现场查验的方式,增强了考核的实效性、可操作性。此外,《细则》根据《考核办法》调整进行了个别事项调整,并作为《考核办法》的附件一同印发,确保了两个文件规定内容的统一性和衔接性。
年度考核是司法鉴定执业监管的重要措施,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省司法厅编制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依据。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年初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上年度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将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考核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将编入司法鉴定名册,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向审判、检察、侦查机关等部门通报,方便社会各界和管理部门委托司法鉴定。《考核办法》的实施对规范我省司法鉴定年度考核工作将起到指导作用,保障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资质、能力等条件有效保持的情况下开展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