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深圳出台《深圳市总部办公用房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标准文本)》。此协议将规范和优化总部企业产业空间供给与监管模式,为企业提质增效,是深圳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的又一制度性创新。
三大亮点
大胆假设、小心论证,创新监管模式
深圳考虑到很多总部办公用房企业的经济实力和产业发展情况,与头部型总部企业差异较大。所以,为更好满足各方需求,深圳对总部办公用房企业的监管,尤其在产业监管模式设计上大胆创新。采用总部用房监管协议拟由政府方(甲方)、平台企业(乙方)、总部用房企业(丙方)、总部用房企业的实控人(丁方)四方签署。改变以往只由政府方履行产业发展监管职能,转变为由平台企业以民事协议约定的方式实现去行政化的产业发展监管。
区分总部用房形式,分类分梯度设置用房主体权利义务
标准文本结合租赁、购买两种用房形式,在权利限制、履约考核节点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方面赋予平台企业充分的自主决定权。此外,还以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的,总部企业所得优惠作为违约责任上限。
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最大程度服务企业发展
标准文本对总部办公用房的回购价格、回购程序、转移登记的办理时限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增强了回购程序的操作性。值得注意的是,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总部办公用房项目的牵头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添有关个性化的条款,以满足项目实际需要。
深圳为总部办公用房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制定标准文本,是总部企业产业空间供给与监管模式的创新。同时,新模式改变了总部办公用房企业既要应对不同政府行政部门监管又要配合平台企业日常监督管理的局面,为总部办公用房企业降低沟通成本,提高经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