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14日,程某某入职广东省东莞某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担任船务一职,每月工资为5700元。程某某顺应国家政策,近年来接连生育了两名孩子。因为生育小孩涉及长时间放产假及哺乳的问题,公司认为程某某无法继续兼顾家庭与工作,曾多次劝程某某辞职或将其调离原有工作岗位,但都被程某某拒绝。2019年3月7日,公司认定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将程某某除名解雇。程某某到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平分局投诉反映情况,要求公司撤回解雇通知并回去继续上班,但公司不同意。而此时程某某正怀着二胎将近9个月,因此事导致程某某身体情况变差,需要入院治疗,直至分娩。程某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雇的行为已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2019年7月19日,程某某向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常平办事处申请法律援助。东莞市法律援助处于2019年7月22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常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尹沛斌承办此案。
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积极与程某某沟通,详细询问案件情况,查阅相关文件材料,耐心为其讲解办案思路和相关法律知识。对整个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后,承办人员代理程某某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并且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工资差额12738.5元、支付尚未发放的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7月23日工资19950元、违法解雇的赔偿金74100元,共计人民币106788.5元。
公司向常平仲裁庭提供了一份2019年1月17日录制的录音证据,以证明程某某收受回扣。公司称,录音证据中,客户石某某明确表示,程某某与其在业务往来期间收受了回扣。因此,程某某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纪,公司按照《员工手册》对程某某作开除处理。
针对公司提交的该录音证据,受援人予以坚决否认,提出自己没有任何收受回扣的行为。由于收受回扣问题可能涉及到职务犯罪,承办人员努力寻找相应证据来证明受援人程某某的清白。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受援人程某某找到了录音证据里的客户石某某。据石某某描述,其曾是公司的供应商,半年前公司终止了与其的业务往来。2019年1月17日,石某某应约来到公司与公司老板会面,公司老板保证,只要石某某说程某某有收回扣,公司就会恢复与石某某的业务合作。石某某没能经受诱惑,在公司录音时说了违心的话。石某某因说了违背事实的话,良心一直受到谴责,加上公司违背了与其生意合作的承诺,更让他后悔不已,所以在程某某找到他的时候,他终于将事情的来龙去脉和盘托出。承办人员将收集到的证据整理成光盘,以此作为推翻公司伪造录音的关键性证据提交仲裁庭,并针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公司违法解除与程某某的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赔偿金。1.公司所称受援人收受回扣一事,纯属公司单方捏造的事实。公司提供的录音仅是公司主管与客户石某某的对话录音,并无程某某的参与。公司以程某某“收回扣”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解雇程某某,但并没有提交程某某收受红包的相关有效证据;客户石某某也没有出庭指证程某某收受红包的事实,反而证明其于2019年1月17日在公司会面现场的录音内容不属实。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其不提供或举证不当的,理应承担相关不利后果。2.对于公司所称按照《员工手册》处罚程某某的问题。公司在2016年6月17日称程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顶撞上司,以程某某违反《员工手册》为由对其进行处罚,且在程某某向公司提出异议时,公司也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属于莫须有的处罚。实际上,该《员工手册》于2016年8月1日才正式施行,公司处罚程某某缺乏依据。3.程某某在被公司无故辞退前已经怀孕,按照有关法律,公司无权在程某某怀孕期间解雇程某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在“三期”女职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综上,程某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与程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向程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4100元。
二、公司应支付程某某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程某某提交的《关于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差额的申请书》显示,公司已支付程某某2017年10月工资2607.84元、2017年11月工资1842.44元、2017年12月工资1842.44元、2018年1月工资3768.78元,未足额支付程某某产假期间的工资,故公司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常平仲裁庭采纳了承办人员的大部分意见,认为公司解雇程某某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与程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常平仲裁庭作出东劳人仲院常平庭案字[2019]8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7日解除,公司须支付程某某产假期间工资差额10445.99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4100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莞市法律援助处继续为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尹沛斌代理其应诉。庭审中,承办人员提出,公司以程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损害公司的利益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并没有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973民初15365号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7日解除,判决公司支付程某某产假期间工资差额10445.99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4100元,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31日,公司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仅凭录音及文字材料不足以证明程某某任职期间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的行为,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最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受援人程某某因为生育二孩被无故辞退,用人单位还提供虚假录音证据指责受援人收受回扣,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程某某并不存在公司所称的收受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在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介入和指导下,程某某找到了所谓收受回扣的关键证人,证明受援人程某某并无收受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根据新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承办人员提出公司对程某某予以辞退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雇,应该向程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且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最终,受援人的大部分请求获得仲裁庭和法院的支持。
妇女是劳动法重点保护对象,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结合具体事实,灵活运用法律妥善解决了受援人的劳动合同纠纷,最大限度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