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何某华是聋哑残疾人。2019年6月17日21时许,何某华伙同他人潜入陆某某在广州市南沙区某小区的别墅窃取财物。侦查机关根据现场遗留的线索于2019年7月1日将何某华抓获。何某华对实施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并承认窃得现金2070元、LV男款提包1个、首饰若干,所窃得的财物已被变卖或遗弃,所得赃款约2500元已挥霍一空。
侦查机关同时查明,何某华于2005年9月至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先后6次被法援判刑,2019年3月2日刑满释放。
2019年9月24日,侦查机关认定何某华在本案中盗窃了价值26万余元的财物,以“何某华为盗窃罪累犯、盗窃数额巨大、只供认部分盗窃事实,无明显悔罪,建议对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的意见,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于2019年10月10日通知广州市南沙区法律援助处为何某华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南沙区法律援助处于2019年10月16日指派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赖容伟、广州市南沙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璐共同担任何某华涉嫌盗窃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到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对案情有了初步了解后,为避免沟通障碍,承办律师随即向南沙区法律援助处提出“提供手语翻译”的请求。南沙区法律援助处立即协助承办律师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提出申请,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很快就为本案安排了手语翻译人员。
承办律师会见受援人后,于2019年11月4日,向检察院转达了受援人何某华申请自愿认罪认罚的意愿,并提交《法律意见书》,针对涉案金额、何某华认罪态度等定罪量刑关键问题提出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害人自报损失的财物范围、贵重物品的真伪、真实价值无法认定,不能以此作为量刑起点的依据。本案涉案财物范围、贵重物品的真伪、涉案财物真实价值的认定,证据并不充分。被害人陆某某声称在本案中失窃了现金人民币约4500元,以及皮包、皮带、手镯、戒指、耳环、项链等,共计约人民币26万元,但该损失仅有被害人陈述,且被害人提供的疑似 “在本案失窃的物品”的购买票据,不足以证明这些财物确实全部因此次犯罪行为而丢失及其真实的价值。而何某华则一直稳定供述自己窃得现金2070元以及男款LV包1个、戒指2个、耳环1对(前述财物因无有效票据佐证,无法认定价值),且其供述与同案人李某宏的供述能互为印证。
(二)何某华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何某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配合指认同案犯等侦查工作,认罪态度良好,有坦白情节和法定从轻情节。
(四)何某华虽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刑,但在本案中,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表示接受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承办律师与检察官多次沟通,2019年11月7日,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手语翻译在场的情况下,何某华自愿认罪并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2019年11月11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向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何某华口供及有明确证据的财物作为涉案金额认定依据,认定何某华盗窃现金人民币2570元、手提包1个、耳环1对,建议判处盗窃罪、量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2019年12月2日,赖容伟、王晓璐律师再次接受南沙区法律援助处指派,担任何某华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2019年12月20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出,何某华的犯罪行为虽令人不齿,但其犯罪行为的发生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和个人自身因素,此次犯罪也是因为其刚出狱不久,生活无着而再次铤而走险,主观恶意相对较小,希望法官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出“被告人何某华是聋哑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何某华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本案是事实清楚的入室盗窃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何某华曾因犯盗窃罪入狱多次,且刑满释放后不到半年再次犯罪。若按侦查机关认定的26万元涉案金额,何某华将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提出“被害人自述财物损失不能作为量刑依据;被告人何某华是聋哑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被检察院、法院采纳,最终成功地维护了受援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