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一场租赁合同纠纷得以在开庭前顺利化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
家住石泉某镇的姚某是一名在册贫困户,为了增收致富,姚某在当地镇村干部的帮助下来到县城创业,并在县城某小区租赁涂某的一间门店,开办了服装展销店,主要从事服装推销配送业务。
经过姚某的苦心经营,服装店的生意十分火爆,但天有不测风云,2020年8月一场大雨突袭,姚某存放服装的库房遭遇化粪池水外泄,大量污水涌入库房,致使门店内服装浸泡后污霉变形。经清点,姚某的损失高到万元之巨,这对姚某来说,不啻于是天文数字,让姚某差点崩溃。姚某经过排查,认为是门店设计原因导致污水进店造成的损失,房主涂某应当对自己的损失负责,于是找到涂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涂某却认为,暴雨后房屋进水是天灾,且该门店系开发商设计建造至今尚未移交给他本人,因此拒绝赔偿。
眼看协商不成,姚某顿时茫然无计,蹲在当场痛哭不已。在随后维权过程中,姚某通过“法治石泉”微信公众号了解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业务,于是走进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能够依法索赔,减少自己的损失。
中心人员了解姚某情况之后,及时指派了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杨帝楼作为姚某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接受指派后,杨帝楼首先到现场查看了污水进库原因和处置现状,并提出调解处理的意见建议。
姚某和涂某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在法律援助人员多方协调门店所在社区调委会两次调解后,双方均不愿意接受调解结果,而涂某根本不愿进行赔偿,姚某一再坚持诉讼,援助人员随后按照程序帮助姚某将涂某起诉到石泉法院。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对此前法援人员参与调解的记录进行了认真查看,觉得双方有调解处理的基础,为达到案结事了的双赢局面,决定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再次讲法律、说乡情,最终促成涂某向姚某一次性赔偿8000元,双方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
一起涉贫纠纷就此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