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强化国家机关在普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法治甘肃”建设整体水平,近日,甘肃省司法厅印发了《甘肃省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指导目录(修订)》,这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有力举措和配套制度,对于推进新时代全民普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甘肃省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指导目录(修订)
国家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体,肩负着普法的重要职责。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广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与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普法责任,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普法责任制落实,根据国家机关调整改革情况,现对《甘肃省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指导目录》修订如下:
(一)国家机关要突出抓好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执法主体不明确、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综合性法律,由普法主管机关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宣传。
(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利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普及法律知识。
(三)各级政协机关重点宣传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强化民主团结和开展民主监督的法律法规。
(四)党委组织部门重点宣传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
(五)党委宣传部门重点宣传宪法、著作权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六)党委统战部门重点宣传统一战线条例(试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宗教事务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及配套制度办法等法律法规。
(七)党委政法委员会重点宣传普及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平安建设、基层社会治理、扫黑除恶、执法监督、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等法律法规。
(八)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重点宣传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相关法律法规。
(九)党委国家安全部门重点宣传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反间谍法、国家情报法、反恐怖主义法、核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
(十)党委网信部门重点宣传网络安全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加强网络管理和保障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十一)党委直属机关工作部门重点宣传普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重要法规。
(十二)党委信访部门重点宣传普及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十三)党委机要和保密部门重点宣传保密法和密码法等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法律法规。
(十四)行政执法部门重点宣传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
发改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循环经济促进法、价格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招标投标法、石油天然气和管道保护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教育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位条例、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科学技术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法律法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中小企业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无线电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民族事务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公安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枪支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禁毒法、反恐怖主义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行政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甘肃省实施办法、户籍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扫黑除恶、反邪教及城市养犬等法律法规。
民政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收养法、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行政区划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
司法行政部门:
重点组织实施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宣传普及律师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监狱法、禁毒法、社区矫正法、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仲裁法、国家赔偿法、法律援助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
财政部门:
重点普及宣传预算法及实施条例、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注册会计师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
自然资源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乡规划法、测绘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交易规则、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生态环境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住建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物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公路法、航道法、铁路法、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水利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招标投标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抗旱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农业法、畜牧法、渔业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年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商务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对外贸易法、电子商务法、外资企业法、拍卖法、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文化和旅游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旅游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非遗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甘肃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
卫生健康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治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中医药法、疫苗管理法、卫生防疫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重点宣传兵役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防震减灾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甘肃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防汛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审计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审计法、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
外事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护照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台胞、侨胞保护等法律法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林业和草原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退耕还林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知识产权法、拍卖法、电子商务法、计量法、专利法、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甘肃省广告条例、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广播电视部门:
重点宣传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体育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办法、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统计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经济普查条例、农业普查条例、人口普查条例、甘肃省统计条例以及国家统计政令等法律法规。
人防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
扶贫开发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扶贫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反非法集资等法律法规。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节约能源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医疗保障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支行:
重点宣传普及银行法、预算法、反洗钱法、国家金库条例及实施细则、存款保险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税务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地震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甘肃省地震预警办法、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
气象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气象法、气象减灾防灾、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抗旱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电力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电力法以及电力设施保护和用电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档案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档案法及实施办法、甘肃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
海关部门:
重点宣传普及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物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认证认可条例、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海关统计条例、海关稽查条例、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其他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
重点宣传普及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
(十五)司法机关重点宣传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法院、检察院:
重点宣传普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中涉及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和“两高”的司法解释。
(十六)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残联等社会团体重点宣传面向特定社会群体的权益保障和权利促进的法律法规。
各级工会:
重点宣传普及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
各级团委:
重点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
各级妇联:
重点宣传普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
各级残联:
重点宣传普及残疾人保障法、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
各级工商联:
重点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商会司法调解和仲裁等法律法规。
(十七)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归口管理机构,由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职能,加强普法宣传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做好普法工作。
(十八)未承担具体普法责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重点抓好本部门、单位、行业普法工作,积极向工作对象、服务群体普及宪法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