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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文: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司法部 作者:佚名

  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朱景文

  一、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法治社会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意义。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既包括对执政党、国家机关的要求,也包括对全体人民的要求;既包括对政府的要求,也包括对社会的要求。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依法治国都是不全面的。

  毫无疑问,对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意味着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实行依法执政;对于立法、执法、司法等国家机关,意味着依法履行职权,不得滥用权力。但是,法治国家建设不限于此,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只有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没有全民守法;只有法治政府,没有法治社会,都建不成法治国家。

  二、法治社会建设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法治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必须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它不是和西方法治模式相适应,不是要建立一个同党和政府抗衡的社会力量,而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自治制度等一系列领导制度、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相配套,把这些制度落实到基层,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得到体现。法治社会建设体现的不是西方的分权制衡模式,而是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社会治理打牢法治基础。

  三、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法治社会建设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法治社会建设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社会建设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法治社会建设要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社会建设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价,成果人民共享,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着眼于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法治观念不仅仅是执政党、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事,它也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只有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增强法治观念,人民自觉尊崇、信仰和遵守法律,才能使自己真正能够成为国家和法律的主人,使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要深入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实现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普法工作克服形式主义,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要密切结合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要加强企业的法治教育,引导企业树立合规意识;要加强社会热点案(事)件的法治解读评价,传播法治正能量;要大力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有效促进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要健全以“谁执法谁普法”为主的普法责任制,实现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清单全覆盖,把案(事)件依法处理的过程,变成全民普法公开课。

  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着眼于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要加强民生领域重要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深入理解民法典在社会建设领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加强疫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立改废释;进一步完善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扶贫、慈善、社会救助等领域和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增强社会安全感,完善平安中国建设的协调机制、责任分担机制;要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要强化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要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要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着眼于促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全民守法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相互衔接、相互适应,法治社会建设同法治政府建设相互依托、相互配合。要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畅通公众参与重大公共政策的渠道;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加强权利保护,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要健全企业、职工、行业协会、商会在重大公共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制度机制;要保障行政执法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加强人权司法保护,加大涉民生案件的查办力度,通过具体案件的办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覆盖城乡、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要引导社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引导公民理性表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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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杨翠婷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20-12/10/zcjd_3261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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