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开门立法 充分发挥立法基地作用
《青海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工作规范》解读
2018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在青海民族大学、青海师范大学挂牌设立了青海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以下简称立法基地)。基地挂牌成立以来,受委托对青海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青海省实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多部法规进行了立法评估,受委托起草门源县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等10余部法规,参与50余件法律法规草案的论证和修改工作,为地方立法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及时总结基地运行两年多来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立法基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立法工作实践。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论证,反复研究修改,起草了《青海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于2020年9月14日经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二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工作规范》共二十条,主要就立法基地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工作内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服务保障、日常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工作规范》的制定,是创新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扩大社会团体、专家和公民参与立法的具体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一次生动实践,也为立法基地有序有效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明确设立条件
突出专业优势
实践证明,立法基地本身的软硬件条件决定着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的水平,从而直接影响地方立法的质量与效率。为此,在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外省做法的基础上,《工作规范》第三条明确了立法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必须具备高素质的法律专业团队和熟悉省情实际、热心青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专业团队。二是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和科研能力。三是具有良好的社会实践基础和实践能力。四是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资料保管设施设备。
明确工作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
基地是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和专业支持的机构,只有根据其属性明确工作原则,才能保证基地在正确道路上,为地方立法提出更多客观、公正、科学、严谨、有价值的立法意见建议。为此,《工作规范》立足于基地的政治属性、科学属性、价值属性等智库特点,科学确定了立法基地开展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即:立法基地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政治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一要坚持中立原则。立法基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干扰,坚持实事求是和严谨审慎的态度,大胆探索、改革创新,提出专业化、建设性、务实管用的对策建议。二要坚持客观原则。立法基地所作研究、评估以及出具建议和意见必须依据客观真实的数据和材料,避免出具带有明显偏向性或者有误导性的建议和意见。三要坚持非盈利原则。立法基地不得进行或者参与具有商业性质或者盈利性质的活动,也不得借工作便利为自身或者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紧贴立法实践
明确工作内容
为进一步探索基地与人大更深层次、多领域、多样化的合作,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实现基地资源优势最大化,更全面、更深入、更精准地服务地方立法工作,我们在总结委托开展立法服务工作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新时代新要求,不断拓宽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基地受委托开展立法相关工作的范围。一是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二是参与地方立法论证或者对地方立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论证。三是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听证;对地方立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四是开展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项目评估及立法后评估工作。五是提供立法培训服务。六是搜集、整理地方立法信息资料。七是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调查。八是省人大常委会要求进行的其他立法研究与咨询服务工作。
注重成果运用
实现合作共赢
立法基地平台的搭建,为地方立法探索实践了借智借脑的发展模式,为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资源优势,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从而实现合作共赢,共同为法治青海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此,《工作规范》对合作成果转化运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立法基地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在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审议意见或者说明中予以反映,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立法基地反馈意见建议研究采纳情况。二是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情形外,立法基地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的相关报告应当在青海人大网上公开。
强化服务保障
确保有效运转
只有全面了解基地工作情况,积极帮助解决立法基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日常联系、工作对接、固定资产管理、经费保障使用等方面加强协调沟通,才能切实保障基地有效运转。为此,《工作规范》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立法基地设主任一名,主持立法基地的日常工作。项目承办或者课题研究人员由立法基地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或者聘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与立法基地的日常联系,定期通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二是明确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委托立法基地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并为基地提供必要的工作资料,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立法基地相关人员参与立法论证、培训学习、立法调研、考察交流等活动。三是明确立法基地工作经费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保障。立法基地工作经费由启动费用和项目费用两部分组成。在基地挂牌成立时,启动费用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过政府采购用于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项目费用由委托方与立法基地在委托开展相关立法活动时协商确定,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四是明确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购买的立法基地固定资产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管理,立法基地因工作需要处置固定资产时,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申请,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青海省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办理,立法基地不得随意处置立法基地固定资产。立法基地应当加强对立法项目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立足长远发展
推动自身建设
立法基地只有加强理论研究,注重学科建设和自身发展,不断提高研究能力和水平,开展有深度、有前瞻性的地方立法特色理论研究,才能积极适应地方立法新形势,提供高质量的立法意见建议。为此,《工作规范》规定,立法基地应当加强自身建设,确保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一是根据立法基地自身发展和地方立法工作需要,科学制定工作规划或者计划。二是建立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三是建立档案制度,妥善保存工作档案。立法基地要谋求长期发展,不断完善自身机制,围绕重点领域立法,研究相关课题,研究青海立法实际,为地方立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工作规范》的出台,标志着立法基地的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道路。省人大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立法基地要借这个契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立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合作,最大限度发挥立法基地优势,使立法基地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的参谋助手作用,把立法基地建设成为科学民主立法的桥梁和纽带,为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