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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11号(E类00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文蔚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西藏自治区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情况

  2019年7月31日,《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9〕19号),此件印发“各地、市委,各行署、政府,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并明确“此件发至地厅级,县委、县政府。”

  二、下一步工作

  《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各项任务都明确了责任单位。下一步,我厅将加强与相关责任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好《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落实。

  感谢您对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和律师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及电话: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0891-6285712。

  

  附件: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藏党办发〔2019〕19号,内容涉密,只附文

  头第一页)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7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zang.gov.cn/xxgk/xxgkml/bmwj/202011/t20201130_183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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