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村居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或各级政府分担予以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
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工作向基层延伸、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载体,也是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党委《关于大力实施以“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为主题的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在开展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中,一是按照《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要求,2018年8月司法厅及时向各市(地)司法局(处)下发《司法厅关于开展村(居)法律顾问调研工作的通知》,精准掌握基层村(居)法律顾问现状、存在的问题、村(居)委和法律服务人才数量等,并根据摸底调研情况,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强基惠民活动办公室关于开展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村(居)法律顾问有形覆盖。二是为推动我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有效覆盖,更好发挥律师服务人民群众的职能作用,充分利用法律服务有限资源,2020年3月印发了《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方案》,对厅直律所、各地(市)开展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实现经济发达、交通枢纽、人口密集的村(居)法律顾有效覆盖。
二、有关经费保障工作情况
一是《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9〕19号)精神,明确“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统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二是《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强基惠民活动办公室关于开展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藏司发〔2018〕143号),明确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把村(居)法律顾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要结合实际,把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内容,为村(居)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设施等。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居)委会自行对承担法律顾问的补助经费和其它差旅费用等。律师协会要实行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会费减免奖励政策”。三是目前我厅与区财政厅积极沟通协调有关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事项,已起草了《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实施办法》和《指导目录》,把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事项目录中,下步再次与区财政厅沟通修改完善后,将与财政厅联合印发。此项工作司法厅已列入今年工作计划当中。
感谢您对我区律师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联系电话:0891-6285712。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