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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佑一方净土,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出台!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着美丽内蒙古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始终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定位,按照“守好这方碧绿、这片蔚蓝、这份纯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的要求,深入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立足解决自治区污染防治的突出问题,继2018年、2019年分别制定出台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后,2020年11月26日又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务求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助力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净土保卫战,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11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

  

条例坚持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
依据上位法,
从制度上进一步
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

  

一是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强调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产生。加强未污染土壤的保护,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二是坚持风险管控,分类管理。通过普查、详查、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掌握土壤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不同污染程度,分类施策,规定不同的应对措施、管理要求,有效防范和应对土壤污染风险。
三是进一步明确责任,从严监管。细化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三者的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污染者责任,强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织密保护土壤的责任网,防止土壤污染。

  

  

条例共42条,
重点规范、

  细化了以下内容:

  

  压实政府及各部门责任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职责,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和土壤污染防治责任清单制度,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相关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细化完善基本制度

  

  《条例》规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用地地块的重点监测由农牧、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地块的重点监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补充完善保护制度

  

  明确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制度。《条例》规定了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充实了土壤污染预防制度的内容。对于土壤污染防治中的某些重点领域和环节,如工矿企业废物、企业事业单位搬迁拆除活动、矿产资源开采、尾矿库、污水、污泥、输油输气管线、污水管网设施、储油罐、加油站等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污染预防和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有针对性的预防和管控措施;设立了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清单制度。《条例》规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清单并适时更新,对清单内企业开展日常监管。

  

  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

  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细化了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各方面的责任、监管及回收的具体内容。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农用薄膜使用指导,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的使用量。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牧主管部门指导意见,组织建设苏木乡镇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贮运站、嘎查村回收点;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尾渣;加强对畜禽粪便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取措施,降低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

  

  实行分类管理

  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

  

  区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施策,规定不同制度,明确不同要求。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明确了具体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建立了源头管控制度。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以及周边地区采取环境准入限制,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项目,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全面执行重金属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经建成的,应当督促责任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对农用地土壤的污染。细化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的要求。

  

  建立水土污染一体防治制度

  

  污染物含量超过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的内容。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应当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建设用地地块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或者建设用地地块,在修复方案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原文链接:http://sft.nmg.gov.cn/doc/2020/12/08/1145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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