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法治专题 > 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办法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办法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水平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为了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根据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在总结吸收近年来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充分开展调查论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考核与分类矫正作了明确的细化和规范,着力解决了全区各地工作实践中标准不统一、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推动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是自治区第一个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共五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分类、办理程序、日常管理等内容,凸显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规范化的制度设计

  《管理办法》专门制定了社区矫正对象考核评价表、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决定书,统一执行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考核奖惩进行量化,便于基层操作。

  二是创新性的制度内容

  为了更加全面地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情况,提高分类的精确性,避免入矫全部严管“一刀切”造成的负面影响,《管理办法》规定了对故意犯罪或者社区矫正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社区矫正对象设置三个月观察期的创新性规定,观察期间参照严管措施进行管理。

  三是人性化的制度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自然地理条件不同,社区矫正对象实际分布情况差异较大,《管理办法》对社区矫正日常管理中的当面报告、实地查访等时间规定都留有余地,避免绝对化,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预留空间。


原文链接:http://sft.nmg.gov.cn/doc/2020/09/15/108748.shtml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