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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在全区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律师行业执业行为,维护律师队伍的良好声誉,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自2020年7月10日至9月15日在全区律师队伍中组织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

  主要针对以下违规行为专项清理:一是专职律师违规兼职。包括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兼职律师除外);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二是兼职律师因退休、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三是丧失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资格条件,仍以原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名义执业。四是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包括中国律师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者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

  专项清理活动要求全区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进行自查自纠,各级司法局通过查阅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党组织关系、任职文件、企业登记信息或者通过网络核验、商请公安、人社、市场监督等部门协助调查等方式,对律师自查情况进行核实,要求对排查出的违规执业问题依法处理。在专项清理活动期间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报告违规兼职或者丧失中国国籍情形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不主动、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拒不整改、无法整改的,将依法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专项清理活动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律师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专项活动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管理工作、纯洁律师队伍、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律师违规兼职需要有关单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人员违规情况通报相关单位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并跟踪掌握相关单位的处理结果。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明确具体线索的,及时调查处理。要教育广大律师管理干部认真履职尽责,因失职失责、监管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避免引发负面舆情。


原文链接:http://sft.nmg.gov.cn/doc/2020/07/15/1135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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