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工作要求,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制度落到实处,有效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近日,自治区司法厅就2020年度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通报指出,2020年度,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等34个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14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较2019年度增加了30件。其中,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报送备案48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报送备案100件。以上14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查,予以备案145件、不予备案3件。总体看,各地(州、市)、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报送备案意识明显增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大部分地方和部门能够及时报送备案材料,并及时通过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工作机制更加健全。按照《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伊犁州、克拉玛依市、阿克苏地区行署等13个地(州、市)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21个政府部门已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并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文件质量不断提高。绝大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没有超越法定权限增设自身权利或违法设定他人义务的情形,相关规定也没有出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情况,规范的内容符合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实际。
通报强调,个别地(州、市)、部门存在对报送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增强、报送材料不齐备,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高、个别行政规范性文件仍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等问题和短板。
通报要求,各地(州、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管,充分发挥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州、市)、各部门要充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全面履行本地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职责,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8号令)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各地(州、市)、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落实。要严格做到“三个必须”,即:必须“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必须明确“有效期”,必须明确“实施日期”。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核机制,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要落实“年度零报告”制度。从2021年起,各地(州、市)、各部门每年10月10日前,将上一个年度没有出台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零报告”。
作者:程姗
审核:张伟萍
来源:厅法治督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