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 关于办理进境携带物和寄递物动植物检疫监管领域刑事案件适用立案追诉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办理进境携带物和寄递物动植物检疫监管领域刑事案件适用立案追诉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7 来源: 北京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关于办理进境携带物和寄递物动植物检疫监管领域刑事案件适用立案追诉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食药[2019]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正确适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切实解决进境携带物和寄递物动植物检疫监管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更好保障国门安全,现就《补充规定》适用进境携带物和寄递物动植物检疫监管领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充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六)项中的术语解释

  (一)“逃避检疫”情形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携带、寄递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仍然携带、寄递进境,且未向海关申报或者未如实向海关申报的行为。

  (二)“截留”是指海关对依法截留的携带物已出具截留凭证或者虽未出具截留凭证,但海关执法人员已经向行为人明确口头或者书面告知(通知)其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的物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须作截留处理的。

  二、《补充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公告(通告)采取紧急预防措施期间,携带或寄递公告(通告)所列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逃避检疫的。

  (二)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拒绝接受海关关员现场执法,且所携物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的。

  以上意见为《补充规定》有关内容的具体解释,立案追诉工作请各单位结合本意见,按照《补充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6日

  


原文链接:http://gaj.beijing.gov.cn/wsgs/zcfg/202001/t20200103_1555840.html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