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告申庭法官黄冬月成功调解一起因家具买卖与安装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良好的合作关系得以维持。
2018年4月至11月,某家具厂为装修老年公寓欲购置家具,遂与某木业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五份《家具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木业公司向家具厂提供家具、门窗等产品并负责安装,木业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但家具厂拖欠货款近130万元至今未付。木业公司经多次索要未果,遂将家具厂诉至津南法院,要求其给付拖欠货款。
庭审中,被告家具厂不认可木业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且表示该公司安装的家具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导致住户被衣柜门砸伤,因此产生多项医疗费用。被告当庭提出反诉,表示原告木业公司应在产品质保期内对其质量负责,因此主张将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予以扣除,并要求木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承办法官权衡后将两案合并审理。庭审中,双方针对货款金额、逾期利息、质保金、产品质量、损失金额等问题针锋相对,僵持不下。为有效化解双方矛盾、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模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讲清利害。一方面,黄冬月有针对性地向原告释明本案质保期尚未届满且因缺乏证据证实质保期起算时间、反诉可能启动鉴定程序,耗时较长,不利于原告的利益实现;另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原告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已足额冻结被告账户、合议庭有可能就本诉的部分诉讼请求先行判决,同样会叠加后期反诉诉求实现的时间成本及诉讼风险。
在承办法官多次设身处地、真诚细致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就本诉中的货款及反诉中的损失相互抵销15万余元,且被告家具厂同意给付质保金,并将质保金作为二期款项于7月份完成给付,调解协议签订次日首期款项107万元已经全部履行到位,至此案结事了。
“这个案件能调解成功太不容易了,为您的责任心点赞!您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让人敬佩,真正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真的很幸运!”案件调解后,一方当事人留下了这样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