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济南3月17日电(梁犇)记者17日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当天下午,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袭警罪刑拘直诉案件,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山东省宣判的首例涉袭警罪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收与他人饮酒后,明知被告人王某已饮酒,仍指使其驾驶车辆前往城区。当晚21时许,王某驾驶的车辆被临邑县公安局执行治安巡逻任务的民警发现。因不满巡逻民警现场录像取证而情绪失控,被告人陈某收对巡逻民警进行辱骂,并持手机将其中一名巡逻民警面部砸伤,抗拒控制过程中又将其面部抓伤。经鉴定,该民警伤情系轻微伤。经血液酒精检测,王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234.9mg/100ml,为醉酒状态。
临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某收明知王某已饮酒,仍指使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对妨害公务罪进行了修改,增设袭警罪,并将袭警罪的最高量刑幅度由原来妨害公务罪的有期徒刑3年提升到了有期徒刑7年。暴力袭警行为,严重冲击法律底线,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也严重伤害广大警察的职业荣誉感。袭警罪的确定,可以有效打击妨害警情处置及危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对维护国家法律权威,构建法治社会,维系社会良好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