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钱赔款!没证就敢做手术,威海一医美机构被判赔偿损失
医美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爱美女士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3月1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东强介绍了一起关于医美纠纷的案例。
2020年1月11日,张某、于某来到威海某医疗美容公司咨询美容事项。该公司为二人设计了悬眉定位、祛眼角纹等医疗美容项目,收取每人医疗费1万元。次日,该公司对张某、于某实施了手术。当晚,张某就因头疼发烧被送往医院治疗。
2020年1月15日,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人员陈述已向审批机关提交了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相关材料,尚未拿到证。
2020年4月9日,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6140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之后,张某、于某以该公司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系在无资质的情况下行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服务费用,并三倍赔偿。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和准确,不得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演示等宣传行为。本案中,该公司在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张某、于某实施医疗美容手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张某、于某要求返还服务费用,并三倍赔偿价款损失,证据充足,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判决该公司返还张某、于某手术费各10000元、赔偿损失各30000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陈东强点评本案道,医疗美容机构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后,才可以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科目范围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时,应当确认该机构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许可,选择的项目是否在经营范围之内,主诊医师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开展美容项目之前,消费者应当与医疗美容机构就具体事项签订合同,要求医疗美容机构将实施项目的禁忌、效果、风险、注意事项等如实告知,必要时写入合同。切忌轻信微信朋友圈或美容机构的虚假广告。(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林媛媛 实习生 刘雅琦)
“喝净化水多活20年!”潍坊一企业虚假宣传骗老人被判退一赔三
3月1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东强介绍了一起关于虚假宣传纠纷的案例。
2019年7月,高某假冒与某品牌公司联合销售的名义,在高密市某村举行产品促销活动。活动期间,销售人员采取免费分发小礼物、购物返钱等方式吸引人流,之后极力宣传净水机、营养破壁机等产品称:“老年人喝了这个净水机的水,本来能活60岁,喝了以后就能活到80岁,小孩喝了这个水,到老了骨节不疼,个个能活到90岁。”
村民李某等四位老人架不住销售人员的宣传和诱导,均购买了上述产品。之后,李某等人发现案涉净水机、营养破壁机并非某品牌的正规产品,且不具备销售人员宣传的产品性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退还购货款,并支付惩罚性的三倍赔偿。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组织的促销活动中,采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未真实、全面向消费者提供所售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信息,以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诱使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李某等人关于撤销双方之间买卖行为的请求,应予支持。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等人与高某之间买卖净水机、破壁机的行为,高某返还李某等人的购货款,并三倍赔偿李某等人,李某等人将所购商品返还给高某。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陈东强点评本案道,近年来个别商家采用不法手段侵害老年人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他们利用老年人反应慢、心软等弱点,打着“免费理疗”“感恩旅游”“专家坐诊”的幌子以及免费领取鸡蛋、花生油等日用品的手段,进行虚假宣传和诱导,哄骗老年人购买保健产品或其他非生活必须品,应当引起警惕。
陈东强提醒广大老年人,一是要抵制低价诱惑,谨防合法权益受损。要根据自身需求理性消费,不要因商家所谓的低价促销、免费赠送、买一送一的宣传介绍而盲目购买,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是要保留消费凭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截屏等方式,保存商品宣传与服务承诺,保留消费凭证。一旦遭受侵害,及时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林媛媛 实习生 刘雅琦)
网购的威士忌没有中文标签,网店被判十倍赔偿
网购是现代多数人在消费时的首要选择,尤其是很多进口产品都很容易都在网上找到相关的销售方。3月1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东强介绍了一起关于网购引发纠纷的案例。
2020年4月,泰安肥城市的王某在淘宝网上某商行购买了NIKKA日本威士忌酒6瓶。王某收到货物后饮用了其中1瓶,后经观察发现酒水包装显示制造商位于日本国东京都,且没有中文标签、不适宜人群、产品原产地、生产日期、境内代理商名称等我国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遂以该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与某商行协商赔偿事宜。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货款,淘宝网承担连带责任。
肥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故案涉酒属于不符合我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诉讼过程中,淘宝公司如实向法院提供了某商行经营者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王某也不能证明淘宝公司明知或者应知某商行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一审法院判决:某商行退还王某货款2880元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28800元,王某向某商行返还所购商品(如不能返还实物,则从应付购物款中以每瓶480元予以扣除),驳回了王某对淘宝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陈东强在发布会上表示,消费者网络消费权益维护问题日益突出,关于如何维权,借这个机会向广大消费者提个醒: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几类特殊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其次,消费者要保存包括价格、产地、保质期等证据,看清货物之后再签收。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再次,如果商家躲避消失、无法联系,网络交易平台亦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络交易平台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林媛媛 实习生 刘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