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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3.15”普法宣传系列活动 | 法官回答消费者最关心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19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消费的过程中如何能避免权益受到侵害,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今天,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团队负责人郭和玲法官为我们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如果购物、消费发生纠纷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

  提示

  网购下单最好保留下单截图、与卖家聊天记录等相关截图,并且保留相关支付信息、订单确认信息,以防出现购物纠纷时可以有效维权。

  目前,部分商家会混淆“定金”与“订金”,这二者的区别在于“定金不退,订金能退”。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587条的相关规定,定金有债务担保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即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如果单方面取消订单,无权要求卖家返还定金。消费者对于预付定金的商品要谨慎下单。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688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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