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着眼全流程网上办案新需求,聚焦审判辅助事务运行载体与行为模式新变化,剥离非核心审判辅助事务,实行全流程集约化运行,确保核心审判辅助事务“轻装快行、提速增效”,同时配套优化重组审判辅助人力资源,运用科技手段强化辅助事务监督管理,有效释放提升审判质效的新动能。2020年1—9月,在收案数量不减、工作人员不增的情况下,该院同比庭前准备周期缩短7天,案件审理周期减少10天,结案同比增长11.1%,上诉案件移送周期减少33天,审判效率显著提升。
一、搭建审判辅助事务集约新平台,实现司法辅助事务科学分道
一是二元划分审判辅助事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审判辅助事务划分为核心审判辅助事务和非核心审判辅助事务。核心审判辅助事务主要包括组织庭前会议、调解、草拟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等。非核心审判辅助事务主要包括材料收转、排期、送达、保全、鉴定、庭审记录、归档、上诉等。根据两类事务难易程度、专业要求的不同,合理调配审判资源,确保核心辅助事务聚焦法官审判核心业务,非核心辅助事务集约高效办理。
二是非核心辅助事务实现“八项集约”。出台《优化审判流程工作方案》,改变案件单线流转模式,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办理平台,将上述8项非核心审判辅助事务从审判业务部门剥离,统一集约至该平台办理。全面推行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的案件归档方式,办案人员办结案件后,由档案工作人员统一对电子档案核查跟进和整理归档。各项事务专人负责、分段处理,有效解决人员流动带来的某个岗位空缺导致的环节中断、衔接不畅问题。集约以来,原由49名法官助理负责的非核心事务性工作减少为由8名书记员负担,原由法官助理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减少了56%。
三是推进审判辅助事务标准化建设。结合无纸化办案工作实际,出台《案件材料集中收转工作规程》《集中排期送达工作规程》《上诉案件移送流程规定》等涉及各环节的七项制度规定,明晰时限要求和工作标准。各类辅助人员严格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落实,推进审判辅助事务标准化建设。明确集约事项不符合标准要求造成的案件拖延或质量瑕疵由相应人员承担责任,确保集约事务规范高效、责任明晰。在标准化机制推动下,平均排期周期由原来的8.6天缩短至1天,进行首次送达的时间由原来的14.7天缩短至3天,平均归档周期由原来的58.4天缩短至29.3天。
二、构建团队配置新模式,提升人员分类管理机制效能
一是配置双驱模式团队。在审判辅助事务二元分类的基础上,深化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将现行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单一团队配置模式变革为“法官—法官助理”与“审判辅助事务审核官—书记员”的双驱动团队配置模式,审判辅助事务审核官由业务能力突出、责任心强的员额法官兼任或退额的法官专职担任。前者处理核心审判业务,后者则专门集中处理非核心审判辅助事务,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和两类事务的专业、高效处理。非核心审判辅助事务不再纳入审判团队的组合中,充分提升法官和法官助理团队专司裁判、提升质效合力。
二是完善团队全链条运转机制。出台《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暂行规定》,保障双驱动团队在各自环节各司其职,负责核心事务的法官助理分属各审判执行部门管理,负责非核心事务的书记员由诉讼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对单项审判辅助事务实行分段分项培训,根据辅助事务的情势变化由中心对书记员实行动态调配,防止集约机制出现空转,保障审判流程高效运行。
三是利用社会化服务实现再分流。梳理适合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审判辅助事务范围,出台《推进社会化服务实施工作方案》,对文书集中送达、案卷集中整理及扫描、司法网拍、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设备维护、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辅助事务实行购买社会化服务,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实现人力资源集约、财政成本下降、服务质效提升。
三、赋能审判辅助事务监督管理新途径,发挥数据集约管控优势
一是辅助事务智能分配。在电子卷宗办案系统中嵌入集约事项管理模块,具备动态数显、事务统筹、业绩展示、冲突校验、瑕疵识别等各项功能,将辅助事务分配从“循案管理”向“循数管理”转变,实现工作科学统筹、人力及时调配。对于法官工作冲突、归档材料缺失等事项智能识别提示,有效提升非核心审判辅助事务从核心团队剥离后的办结成功率。
二是审判流程精准管控。严格流程节点管理,按照上级法院规定将排期、送达、扫描、归档等各环节办理时限嵌入办案系统,实现时限临近自动预警提醒。将超期办理案件纳入院庭长监管范围,对各环节超期办理等审判偏离行为自动锁定,最大限度避免因主观原因带来的办案周期不当拖延。
三是审判业绩实时测评。科学设定法官助理、书记员从事各项审判辅助事务的考核指标,通过可视化展示、案件数据分析、审判绩效管理三项功能,实时记录辅助事务操作及监管行为,自动汇聚、分析、测算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审判业绩并进行实时排名,充分发挥审判绩效考核体系提升审判辅助事务质效的导向作用,避免因事务性质不同带来的分工不均、考评不公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