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石景山法院、石景山检察院召开了“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就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案件反映的问题、司法审查的思路及建议进行通报,以期为政府部门、物业公司等商业机构、公民各类主体行为提供法律指引,共同保障公众安全。
据了解,鉴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其涉及的类型较多、主体复杂,且事关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和群众生产生活安全保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石景山法院、石景山检察院就涉窨井盖及公共设施安全问题,结合辖区“12345”举报投诉中涉及窨井的相关数据、裁判文书网相关诉讼数据调研及审判实践、近期工作成果等材料,总结梳理了在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领域中社会运行存在较多的风险类型及突出问题。
通报会上,石景山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石磊介绍了“建筑物和物件损害”案件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主要为物业服务企业在“不动产设施及附属物脱落、坠落致害”案件及“高空抛物坠物致害”案件中涉诉概率大,“不动产设施倒塌、塌陷致害”案件、“地下工作物损害”案件多发生在交通事故和建设工程领域,“妨碍通行物品致害”案件中常伴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案件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等问题,并结合《民法典》及审判实践进行了具体分析。
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案件涉及主体众多且往往涉及到责任的分担问题,在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石景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施舟骏就此类案件的司法审查的思路进行了详细讲解并介绍了该院积极探索的“类案检索”机制所建立的“以法官自主检索为原则,以当事人检索为辅助”的双轨道检索模式。“按照审判流程标准化要求从检索途径及范围、检索步骤及方法、检索报告的制作、检索报告的内外部使用规则及归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切实保障裁判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案件结果的妥当性。同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
为更好地帮助公众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避免今后侵权事件发生,石景山法院从政府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公民个人、法律救济角度进行了法律提示。石景山检察院也针对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中涉及刑事部分的问题做出相关法律提示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