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重庆3月5日电(刘政宁)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男方承担所有抚养费用,离婚后,男方反悔要求女方给付抚养费,法院是否支持?3月5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协议离婚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对方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案件。
王某系小袁的母亲,袁某系小袁的父亲。2018年6月29日,王某与袁某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名小袁,小袁的抚养权归男方,一切费用由男方承担,在不影响小孩的生活及学习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男方抚养的儿子。”
离婚后,袁某认为自己出钱又出力养孩子不公平,而且现在教育等费用明显增加。故以小袁为原告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从2020年8月起,每月向小袁支付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王某承担50%,直至小袁能够独立生活为止。王某辩称,既然离婚协议已经约定了,就应该由袁某进行抚养,如果袁某不能抚养,当时就不应该争抚养权。
彭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本案中,袁某与王某在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小袁的抚养权归袁某,小袁一切费用均由袁某承担,无证据证明袁某不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因此,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小袁的抚养费应由其父亲袁某负担。
袁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所需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本案中,小袁的父亲袁某在与其母亲王某离婚时对小袁的抚养问题的约定是抚养费全部由袁某承担。因此,不存在原定抚养费数额,袁某不能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主张增加抚养费。袁某在主张王某应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是小袁上学需要支出教育等费用、物价上涨、其父亲袁某独立抚养存在困难及离婚时父母均未分割到共同财产,均不属于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必要条件。
目前并无相应的证据证明袁某的经济状况恶化到不能负担小袁抚养费的程度。故,小袁在本案中主张王某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符合“必要性”的条件,原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不能反悔,对于离婚后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的,虽然法院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但也要严格审查是否具有法定事由。所以在签离婚协议时应当想清楚,充分考虑到子女以后上学需要开支的必要费用、物价上涨等因素,切莫为了急着结束一段婚姻或为了争得子女的抚养权而盲目签订抚养费协议,一旦签订了就应该履行该义务。但确有诸如:子女患病需要治疗,有证据证明独自抚养一方面临巨大经济压力及生活困难等正当理由时,离婚协议虽约定了一方承担全部的抚养费,但该协议不能免除另一方作为父母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法院考虑到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