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7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纪委起草的《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实施办法(试行)》(宁党办〔2020〕7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现就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推进监督制度改革,形成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总体框架。党的十九大着眼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作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以来,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项监督”全覆盖总体格局逐步形成,监督合力不断增强,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支柱作用日益彰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完善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制度,强化纪委监委监督的协助引导推动功能,促进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贯通融合、协调协同。
自治区党委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将制定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工作意见,写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列入《2020年自治区党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自治区纪委将起草《实施办法》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成立起草小组,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和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学习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系统总结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区加强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的制度性成果,认真梳理“四项监督”衔接方面存在的制度性、机制性问题,找准“四项监督”统筹衔接的重心和关键,对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北京、天津、重庆、江苏等地做法,研究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先后多次征求意见,认真修改完善,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呈报自治区党委批准,2020年11月9日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文件正式印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7章24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四项监督”统筹衔接的基本原则。突出政治监督,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使命、落实政治责任、坚定政治立场、强化政治担当、执行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注重抓早抓小,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防止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小错误酿成大错误;紧盯“关键少数”,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规范行使权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纠正偏差,及时推动问题整改,提高监督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强化统筹理念和系统思维,树立监督工作“一盘棋”思想,做到监督工作互动,监督力量互补,监督信息互通,监督线索共处,监督整改共促,监督成果共享,实现贯通融合。
(二)明确纪律监督的内容和方式。纪律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党内监督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任务是用纪律管住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8个方面:一是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二是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情况;三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情况;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情况;五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六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况;七是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八是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开展约谈提醒、监督党内政治生活、分析评价政治生态、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检查“两个责任”落实情况、持续强化作风监督等6项具体举措。
(三)明确监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监察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延伸和拓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特别是同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4个方面:一是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情况;二是公职人员秉公用权情况;三是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四是公职人员恪守道德操守情况。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开展廉政教育、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权力制约、推进权力公开、提出监察建议、强化基层监督、严查腐败问题等7项具体举措。
(四)明确派驻监督的内容和方式。派驻监督是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是纪委监委监督全覆盖的重要方式,重在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首要任务是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相当职务层次干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5个方面:一是党组(党委)领导作用发挥情况;二是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情况;三是领导班子建设、选人用人和队伍建设、机关党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四是落实改革任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情况;五是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加强协调沟通、报告重要情况、当好监督“探头”、精准处置问题、监督整改问题、推动深化改革等6项具体举措。
(五)明确巡视巡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巡视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和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四个落实”:一是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二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三是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四是巡视、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巡察是党的巡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接巡视监督功能,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四个聚焦”:一是聚焦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贯彻落实情况;二是聚焦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三是聚焦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四是聚焦派出巡察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巡视巡察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网、推进巡视巡察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等具体举措。
(六)建立“四项监督”统筹衔接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派出)机构、党委巡视巡察机构是开展“四项监督”的主体,必须强化统筹理念和系统思维,树立监督工作“一盘棋”思想,建立健全“四项监督”统筹衔接的6项机制。一是统筹管理机制,加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部门与派驻(派出)机构、巡视巡察机构、相关纪检监察机构的协作配合,强化常态化沟通交流,构建分片协作、组团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的工作格局。二是重点监督联动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部署联动监督、政治生态联动评估、主体责任联动检查、专项治理联动开展,形成监督合力。三是监督信息互通机制,构建监督信息库和大数据监督平台,对监督数据定期收集、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分析研判、分类汇总,实现各类数据互联互通。四是监督成果共享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定期与各监督主体会商,互通所联系地区、部门(单位)日常监督情况,推动形成研判问题、分析成因、推进整改、评价成效、精准问责的工作闭环。五是巡视巡察整改协同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巡视巡察整改督查督办工作,健全巡视巡察整改情况评价、满意度测评、整改情况报告制度,督促用好巡视巡察成果。六是各类监督系统集成机制,推动纪委监委专责监督与党委(党组)全面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同向发力。通过构建六项机制,推动从有形覆盖到有效监督的提升,实现“1+1+1+1>4”的聚变效应,推动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监督体系。
三、实践意义
(一)有助于强化政治监督。“四项监督”目标任务一致、职能职责功能互补,各有侧重、各具优势,具有内在统一性和高度协同性,本质上都是政治监督,都担负着“两个维护”的重大政治任务,都紧紧围绕权力运行和职责履行开展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正确行使,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比如,纪律监督重在加强对全体党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情况的监督;监察监督重在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等情况进行监督;派驻监督是纪检监察监督的延伸,既有纪律监督,又有相应的监察权,重在对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遵纪守法、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巡视监督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履行职能责任情况的监督。将“四项监督”统筹衔接起来,有助于更好地强化政治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有助于做深日常监督。党的十九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突出政治监督,强化日常监督,监督意识能力显著增强,效能效果日益显现。但监督依然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最大短板,日常监督更是“短中之短”,有的把监督游离于日常工作之外,“离开问题线索就不会监督”;有的对纪委监委“监督的再监督”定位认识不清,“协助”变“主抓”,“主责”变“主业”,造成新的越位错位,导致“三转”回头转,严重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进程。《实施办法》提出,无论是纪律监督、监察监督,还是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都要立足“监督”本位,坚守“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把监督寓于日常工作之中、融入权力运行全过程,发挥好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职能作用,督促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日常监督责任,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一体履行。《实施办法》强调,开展“四项监督”,要坚持思想教育、政策感化、纪法威慑相结合,通过走访调研、列席会议、听取汇报、检查工作等多种途径,全面掌握监督对象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谈心谈话、函询抽查、追责问责、督促整改等多种方式,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做深做细日常监督,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要紧盯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看住关键人、关键事、关键处、关键时,破解同级监督和“一把手”监督难题,督促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三)有助于形成监督合力。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个全覆盖”总体格局初步形成。但也要看到,“四项监督”还处在从有形到有效的结构性重塑阶段,各项监督之间还有一些堵点、断点、盲点,统筹不够、衔接不畅的问题依然存在。推进“四项监督”统筹衔接,不是各项监督简单的“物理叠加”,更不是要对监督权力进行重新分配,而是要在坚守各自监督职责前提下,打破各项监督之间壁垒掣肘,实现监督职责的再强化、监督力量的再融合、监督效果的再提升,推动“四项监督”产生“化学反应”,把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持续引向深入,更好履行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进一步释放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治理效能。统筹衔接,根本在“统”,关键在“接”。要加大“统”的力度,强化各级纪委常委会的领导指导和统筹协调,注重强化统筹理念和系统思维,树立监督工作“一盘棋”思想,建立“四项监督”协调机制,加强形势研判和问题诊断,强化常态化沟通交流,疏堵点、接断点、补盲点,推动“四项监督”上下贯通、左右协同。要强化“接”的意识,各监督主体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主动对接其他监督主体,推动“四项监督”在职能作用上互助互补,在力量使用上统筹统管,在成果运用上共通共享,在工作衔接上协调协同,把各项衔接机制用足用好,逐步彰显“四项监督”合力,持续释放治理效能,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