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李娇龙(身份证号:210403198810050912)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驾驶人李娇龙作出罚款壹仟元(1203022000028835号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
说明:1、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可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交警支队解放南路大队(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05号)领取处罚决定书。2、本公告处罚决定60日后生效。3、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交警支队(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35号增一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警官 手机:15802270843
座机:28022021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交警支队解放南路大队
2021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