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上午,顺义法院召开关于遗失物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新闻通报会,介绍了遗失物在法律中的定义、拾得遗失物者的权利和义务,并给出了法官提示。
法律上的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
拾得遗失物者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支付保管费,但此处的保管应为妥善保管,如果因为拾得人、保管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保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实生活中,有的失主为了尽快找回遗失物,会选择发布悬赏广告,根据民法典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此外,拾得遗失物者也有妥善保管和及时返还或送交的义务。拾得人若因保管不当造成遗失物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而若是侵占遗失物拒不返还,拾得人还会被剥夺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和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权利。
虽然法律上对遗失物相关纠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不意味着物品的权利人可以在管理自身物品过程中粗枝大叶,要随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可以在书籍、钱包、手机壳、手包等内部放置一个写有自己联系方式的号牌,对非必要随身携带的物品尽量放在家中或其它固定位置。若是因没有第一时间发现物品遗失等原因,导致遗失物被转让的,失主既可以向遗失物拾得者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对于拾得遗失物者,当发现或拾得遗失物时,应尽快联系失主,联系失主有困难的,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如果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则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拾得的物品,除非在联系到失主后失主自认放弃,或根据生活常理可以认定为无主物的,否则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千万不可因一时贪念使自己成为违法者。此外,如果失主没有发布相应的悬赏广告,拾得人无权要求失主支付除了必要保管费之外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