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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召开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1-03-23 来源: 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3月23日上午,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0年全省法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并通报5起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

  

  黑龙江高院副院长、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华菊作主旨发布

   据悉,2020年,省法院深入贯彻最高法院“救助案件司法化、救助制度法治化”的工作目标,秉持“当赔则赔、应救尽救”和“把好事办好”的理念,全省法院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85件,救助涉案群众264人,发放救助金1210.5万元。省法院还与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等六个单位共同制发了《黑龙江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推动全省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立案、办理、文书制定、资金发放等程序的顺畅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司法救助工作更加规范化、透明化、阳光化,更好地保障案涉弱势群体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负责人马晓秋通报典型案例并答记者问

  

  黑龙江高院财务装备管理处处长刘远声答记者问

  

  黑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副主任李海燕答记者问

  

  黑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宣传信息处处长刘雨茎主持发布会

   下一步,省法院将努力畅通资金保障渠道,逐步完善与思想疏导、法律援助、诉讼救济、其他社会救助等救助方式的衔接,逐步减少因访救助所占比重,在“应救尽救”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应救早救”,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省法院副院长李华菊作主旨发布,相关部门负责人通报典型案例并现场回答记者提问。10余家新闻媒体单位参加发布会。新浪网和省法院官方微博对发布会进行了全程视频直播。

  

  

   人民网记者韩婷澎:刚才从李院长的讲话中了解到,由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省法院等六个单位共同制发的《黑龙江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请问,该意见对哪些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是否有具体规定?

   黑龙江高院赔偿委副主任李海燕: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黑龙江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8. 各级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程序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的,可参照执行。

   生活报记者栾德谦:现实中,救助申请人的状况各有不同,但救助的前提条件必须生活困难。请问,如何认定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

   黑龙江高院赔偿委负责人马晓秋:与其他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一样,我省司法救助从今年起统一正式纳入审判工作,作为案件进行审理,司法救助金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生活困难”是救助的重要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

   1.涉案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的;

   2.涉案家庭平均收入低于省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

   3.因案件发生,家庭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与能力或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4.其他具有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形。

   腾讯网记者吕天霞:2020年全省法院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1210.5万元,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如何筹集与管理?

   黑龙江高院财务装备管理处处长刘远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筹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中央、省级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按照因素法予以适当补助。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根据需要及财力匹配资金,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另,我们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探索设立国家司法救助基金。

   省广播电视台记者张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中都有严格的审限要求,国家司法救助从立案到办结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何种情况下可先行救助?

   黑龙江高院赔偿委副主任李海燕:法院系统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由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省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赔偿委,此类案件由立案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立案手续并将案件移送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至迟两个月以内办结。有特殊情况的,经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对符合救助条件且遇到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形、对退役军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急需救治等紧急情况的,可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基础上,在救助标准内先行救助,并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总之,我们践行的司法理念就是严格司法“把好事办好”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黑龙江法院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点击查看)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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