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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指导意见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备案工作

发布时间:2021-03-24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3月16日,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做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备案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及时有效预防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

  《意见》提出了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需要出发,积极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三是坚持工作创新,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优势,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意见》明确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名称和标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等要求,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人员组成、印章、标牌和人民调解标识等方面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统计、档案管理等制度。要按照筹划、设立、备案、管理四个工作流程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规范行专调解工作。

  《意见》指出,要加强工作保障,推动落实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和专家咨询费等。积极推动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水平。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应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可采取先发展再逐步规范的措施,不断推进本地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设立和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鲁司〔2021〕15号

  

  各市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备案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需要出发,积极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坚持工作创新,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优势,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工作要求

  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名称和标识的通知》(司基字〔2011〕9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鲁司〔2014〕141号)等要求,加强规范化建设。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一般应由“所在行政区划名称”“行业、专业纠纷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例如:山东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委员任期届满,应及时改选,可连选连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主任一般由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由设立单位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实行全国统一规格和式样。

  (四)人民调解组织的标牌和人民调解标识。规范使用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组织标牌和人民调解标识。

  (五)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统计、档案管理等制度。

  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工作流程

  (一)筹划。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等设立单位,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工作需要,研究拟订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方案,以《关于申请XXXX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的函》形式报请所在地区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实施。函的内容具体包括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调解范围、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及名单、经费保障、工作制度等情况。

  (二)设立。设立单位按有关规定选举、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民调解员,以方便群众和方便调解为目的设置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调解室内应上墙公示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工作任务、调解流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解工作纪律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备案。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之日起30日内,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表》(见附件2),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报所在地区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所在地区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可由本级或者指定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接收备案材料后,向设立单位出具《关于同意XXXX(行业性、专业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的复函》(见附件1)。备案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综治组织和基层人民法院。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自变更、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管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在备案的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登录“山东智慧调解系统”,及时上传登记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信息资料,报送调解案件及人员选聘、业务培训、工作纪律、研讨交流、年度考核等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参加网络交流学习。

  四、加强工作保障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应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要求,推动落实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和专家咨询费等。要按照有关规定,把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推动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水平。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法院、公安、信访等驻在单位,应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用房、办公用品、通讯设施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五、加强工作指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可采取先发展再逐步规范的措施,循序渐进、依法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员选任、培训、考核及等级评定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印章、标牌、标识,规范调解文书和案卷管理,规范人民调解统计报送等工作,不断推进本地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山东省司法厅

  2021年3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103/98659a47-4882-4d79-9f13-646ee6e71ee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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