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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新: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明若干重大关系

发布时间:2021-03-24 来源: 陕西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习近平法治思想顺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科学回答了21世纪中国法治进程面临的重大课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新飞跃。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关系,廓清了相关思想困惑和认识误区,为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导。我们务必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切实用于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行稳致远。

  第一,正确认识、处理党和法的关系

  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一度有人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甚至极端错误的观点,妄图借法治之名挑战党的执政地位。事实上,“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词、语焉不详,必须明确予以回答。

  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离开了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

  同时也要认识到,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就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第二,正确认识、处理政治和法治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决定法治,法治服务政治。中外法治实践表明,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更没有超越政治的法治。西方国家标榜其法治是“政治中立”,司法是“法官不党”,这不过是一套自欺欺人的说辞。有人做过统计分析,从1789年至2018年,美国总统提名任命的114名大法官中,90%以上有党派背景。特朗普上台后,先后提名了两名共和党“血统”很浓的法律人士戈萨奇、卡瓦诺出任大法官,在其执政最后阶段又提名保守派人士巴雷特出任大法官,扩大了与共和党有一致政治倾向的大法官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优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因此也被称为“政治性法院”,大法官也被称为“披着法袍的党派人士”。

  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因此,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我们要厘清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第三,正确认识、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

  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我国古代发生的一些重大改革,都是变旧法、立新法,因而也被称为“变法”,如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明代张居正变法,等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始终坚持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对实践条件成熟的,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先修订、解释或者废止原有法律之后再推行改革,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穿透力。

  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在若干地区开展改革试点,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确保改革和法治实现良性互动。比如,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有力推动了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

  第四,正确认识、处理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重要地位和功能。

  一方面,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另一方面,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通过立法明确对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问题的整治,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自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60多家部门签署了信用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采取了11类150项联合惩戒措施,构建起新型信用监管机制。在2016年到2019年三年期间,拘留失信被执行人50.6万人次,限制出境3.4万人次,有366万人迫于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执行到位金额达4.4万亿元。总之,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第五,正确认识、处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

  坚持依法治国必先依规治党,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体系,加强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落实和监督检查,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不断提高依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坚持依规治党带动依法治国,推动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党内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行事,在社会上带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守纪律、讲规矩,以实际行动捍卫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明的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关系,对于全党在法治建设上统一思想和行动、把法治中国建设各项工作做得更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只要我们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全面依法的重大关系,就一定能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gzdt/413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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