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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开展《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疆内立法调研

发布时间:2021-03-24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是一项典型的小切口解决大问题的立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为使立法更接地气、更符合自治区实际,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近日,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公安厅开展《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疆内立法调研。自治区司法厅和公安厅交警总队、法制总队的相关领导及处室同志参加调研。

  

  

  

  调研组一行先后赴喀什市、英吉沙县、莎车县、伊宁市、巩留县等地与政府相关部门座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邮政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相关乡镇负责人结合当地实际,立足各自职能,重点介绍了本地电动自行车销售、使用的基本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和难点。各执法部门还就基层一线在“非标”电动自行车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做了交流和探讨,并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市场监管、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路权保障、过渡期管理等重要环节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建议。

  调研组轻“坐堂听诊”重“上门寻诊”,打破座谈会的局限性,深入基层、实地走访。走进电动自行车销售较为集中大型市场,对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分布以及市场份额进行摸底,并与销售商就“非标”电动自行车的库存及市场监督部门执法情况进行交流。考察电动自行车停放较为集中的车站、商圈、小区等,直面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问题症结,为立法破题明确方向。

  

  

  

  电动自行车作为基层人民群众重要的交通工具,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调研组始终践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深入基层社区和村委会,与基层群众共同探讨《草案》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过渡期”设置等焦点问题,广泛听取民意,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基层群众的财产权益。

  同时,根据“普法寓于立法之中”的要求,在交流探讨过程中,调研人员对电动车的分类,尤其是电动自行车法律概念深入浅出的讲解,让参与到立法过程中的群众更容易理解,使立法与普法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化学反应。

  对基层提出的各类意见建议,调研组将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梳理和借鉴吸收,进一步提高《草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gzyw/202103/10309675ec12432494a97aafbfcd861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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