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2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河湟新区公安分局驿州路派出所投案,称其刚才在高铁新区某小区内将甄某勒死。王某某的丈夫王某发现受害人甄某后,立刻将受害人送至平安区某医院,到达医院后,已无生命体征。
因为文中的人物关系复杂
名称重合度较高
所以先给大家梳理一下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女)
被害人:甄某(女)
犯罪嫌疑人丈夫:王某(男)
经查,嫌疑人王某某发现其丈夫和受害人甄某一直保持暧昧关系,其丈夫又因受害人甄某经常打骂嫌疑人王某某。2021年1月11日晚,王某某听见丈夫和甄某打电话说甄某给他买的衣服不合身,王某某质问他俩的关系,遂与丈夫发生争执,丈夫把王某某打了一顿后就去睡觉了,只剩王某某一人辗转反侧、无法入眠,对甄某的恨意越来越深,心生杀念...
2021年1月12日,王某某在凌晨4时许从家中找了一把剪刀,将剪刀放在随身携带的挎包内后,带包出门,从停放在A1小区自己家的微型货车后厢的床单上用包内的剪刀剪了一条长100厘米,宽10厘米的布条,将布条放进上衣口袋后,走到A1小区21号楼1单元前,看见受害人甄某停放的微型货车没有锁车门,遂上车躲至后排座位,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布条一端绑至驾驶座枕靠支架上,待受害人甄某上车后,嫌疑人王某某用布条将甄某勒死在车内,后跳窗下车,走到驿州路派出所门口投案自首。
案件发生后,海东河湟新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召开案情分析会,多警种合成作战,全力开展侦查工作,组成调查走访、证据收集、询问讯问三个小组,明确分工责任,侦破工作有序开展。经现场勘验,中心现场发生在一辆微型货车上,微型货车驾驶座、副驾驶座发现血迹及作案用的布条。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律分析】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至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悲剧的酿成往往只因一时冲动,在此,河湟公安提醒广大群众,生活中难免遇到问题,要理性面对,合理合法的解决,切勿积怨在心,一时冲动。否则,就像本案中的嫌疑人一样虽然杀害了对方,解了一时之恨,但也导致自己锒铛入狱,给父母和孩子带来一世的伤害。法律无情,无论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是任意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都必将受到严惩,到头来本是被人同情的被害人却反转成为了面临刑罚的被告人,这样的结局可怜更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