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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击猥亵儿童犯罪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 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法官提示:当前,未成年人日常频繁接触网络,但自我防范意识差、识别能力低,未成年人的家长一定要高度关注子女使用微信、QQ等网络、手机通讯工具情况,避免未成年人上当受骗。在面对网络性侵时,一些未成年人因害怕父母责备选择沉默,有的未成年人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性侵。因此,预防网络性侵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提高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和技能,监护人、学校和相关部门更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与法律常识教育。

  

  案例一:李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甲某(女,9周岁)通过网络相识并互加微信好友。李某明知甲某系幼女,为满足其性刺激,于2019年6月4日在小客车内对其进行猥亵,后给甲某微信转账200元。2019年6月7日,被害人甲某家长发现以上情况并报警,民警于2019年6月9日将被告人李某抓获。案发期间,被告人李某还多次以金钱相引诱,让被害人甲某在微信中发送或在聊天时观看被害人裸露视频。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采用淫秽下流的方法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严惩处。李某案发期间曾多次通过“发红包”等方式引诱被害人向其发送裸露自己下体的视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案例二:孙某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系于2018年8月间,利用QQ软件在网络上发布广告信息,冒充星探,以招募“童星”、需要测量身体为由,诱骗被害人乙某(女,13周岁)自行拍摄暴露身体敏感部位的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为孙某某,于2019年2月将其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方法要求不满十四周岁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决:孙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

  上述两起案例均为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的典型案例。猥亵儿童犯罪,侵犯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传统的猥亵儿童犯罪通常表现为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随着网络通讯工具运用的日常化,通过网络实施的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日益增多,该种行为与传统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同样会对未成年人造成重大伤害,并且其犯罪手段更为多样和隐蔽,被害人空间分布更为广泛,收集固定证据困难,需要予以严厉打击。案例一中被告人李某以金钱引诱猥亵未成年人;案例二中被告人孙某某利用一些未成年人希望以童星、练习生等方式进入演艺圈的社会现象诱骗猥亵未成年人,均利用了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社会阅历和鉴别能力、容易上当受骗的弱点,其行为均构成猥亵儿童罪。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6/id/52525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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