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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毕洪鹰受贿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2021年3月23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长春市朝阳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毕洪鹰受贿案,对被告人毕洪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毕洪鹰在担任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秘书,长春市朝阳区委常委、副区长,长春市朝阳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开发、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多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271.74万元。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洪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71.7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毕洪鹰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属坦白,案发后退回绝大部分赃款,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9085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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