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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3名高校生非法集资、吸收存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花呗”“借呗”等“先消费后还款”的新型电子支付方式越来越普及,这些支付方式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日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该类型的在校大学生非法集资案。

  黄某、施某、王某是厦门某高校的学生。2017年11月以来,黄某让施某、王某等人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发布以下内容:“只要在‘蚂蚁花呗’‘借呗’‘任性付’‘分期乐’等贷款平台套现转给我,就可以立即获得10%的月利息,次月到期还款前归还本金。”被害人在各类贷款平台成功套现后,将款项转给黄某、施某、王某,以获取上述收益。施某、王某收到款项后,按黄某指示,将款项转给黄某或者用于偿还到期借款,并从中获取手续费。而黄某并未将吸收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肆意挥霍,并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归本还息。截至案发,黄某非法集资达121万余元,施某累计非法吸收金额达152万余元,王某累计非法吸收金额达14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施某、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被告人犯罪后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施某、王某已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退缴个人所涉其余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施某、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单处罚金2万元。

  事后,黄某认为自己所犯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对黄某量刑偏重,且考虑二审期间黄某亲属代为退赃,故对黄某从轻改判。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对被告人黄某的量刑部分,改判黄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0/id/55398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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