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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个人信息 构成犯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面临巨大挑战。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取暴利,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合法利益,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日前,闽侯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7月至2019年,被告人钟某通过网络购得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户籍大头照、三类虚拟银行卡账号等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出售给被告人邹某,获利8000余元。邹某在网络上购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身份证制作”软件生成包含身份证号码和头像的身份证正反面图片,并用该身份证图片和购得的三类虚拟银行卡账号、手机卡注册支付宝账号。

  随后,邹某将注册的支付宝账号以每条30-50元的价格通过QQ、微信出售给刘某、黄某等人,获利9800余元。2019年7月,公安机关在侦查肖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已另案处理)时,发现肖某向邹某购买大量支付宝账号用于试玩任务获取佣金,根据肖某提供线索,公安机关将邹某、钟某抓获。

  经审理,闽侯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责令邹某、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0/id/55387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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