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远程视频”方式集中宣判4起涉恶案件,叶某、张某华、谷某等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其中最高获刑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以被告人王某兴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于2018年1月16日出资设立泉州某投资咨询公司,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晋江市池店开展汽车钥匙质押的贷款业务。该公司由被告人叶某出资、保管合同、幕后指挥,被告人王某兴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及放贷等。该公司雇佣被告人郭某杰、黄某坚及何某波等人(另案处理),通过中介或发广告等方式,吸引借款人到宏程公司借款,参与签订借款合同、拖车、谈判等。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叶某、王某兴、郭某杰、黄某坚等人纠集在一起,在从事车辆抵押放贷及催收过程中,肆意认定违约,利用被害人抵押的车辆备用钥匙,将车辆秘密开走,进而威胁、要挟被害人支付赎车款,多次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套路贷”形式敲诈被害人钱财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涉案金额达40余万元。
晋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王某兴、郭某杰、黄某坚,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叶某、王某兴、黄某坚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郭某杰犯罪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叶某等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十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六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判令退赔相应被害人经济损失及没收作案工具。
此外,被告人张某华、张某真、张某乐经预谋成立网贷公司,纠集被告人何某枫、蔡某祈等人非法催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谷某、林某林、杨某、薛某卫、胡某波、陈某利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在晋江市、南安市、石狮市、惠安县、泉港区、仙游县等区域内有组织地实施多次寻衅滋事和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林某林、杨某的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均悉数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