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麻沙法庭的法官来到建阳区黄坑镇桂林村,调解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倪某是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桂林村民委员会彭家塅小组成员。1999年1月,倪某与黄坑镇桂林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承包了位于该村彭家塅的16.31亩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并取得了当时建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0年初,原告一家外出经商,遂将所承包的16.31亩耕地委托给外村人耕种。同年11月,村委会将其中的2.7亩承包地收回。今年过年倪某回家后发现,自己的土地被村委会收回,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2.7亩承包耕地并赔偿损失。
该院法官了解案情后,先到倪某的耕地实地查看测量,并邀请当地司法所所长、人民调解员一起做原、被告双方的调解工作。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和耐心调解,最终村委会表示同意返还土地,倪某撤诉。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6/03/id/181426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