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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力量,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由于环境资源审判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门类,涉及实体法、程序法等领域,具有复合性、专业技术性等特点,决定了环境资源审判应该走专门化发展道路,才能准确把握案件特点和规律、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和尺度,更好地服务保障生态环境保护。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就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在2020年召开的全国法院深入贯彻“两山”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上,江苏、福建、浙江、江西、贵州、青海六省高院交流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经验。六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立足职责任务和功能特色,开展专业化审判、恢复性司法、多形式联动,审理了一批典型案件,探索了一套审判制度体系,形成了一系列理论研究成果,为各地法院提供了可看可学可复制的经验借鉴,也为构建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作出了贡献。

  实践证明,专门化机构建设,是构建包括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理念、审判规则和审判团队在内的环境资源审判“五位一体”专门化体系的前提,是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组织保障。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借鉴六省高院的先进经验,通过学先进、补短板、强弱项,完善机构布局,夯实基层基础。

  在推进专门化机构建设工作中,应当注意把握好三个关系:一是按需设立和超前谋划的关系。在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背景下,专门化机构建设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建议首先从重点流域、区域着手,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求,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机构,有条件的可以考虑增设专门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在相关审判庭加挂牌子予以解决。其他地区可结合案件运行情况和审判队伍力量提前做好准备,适时启动专门化机构建设。二是集中管辖和一般管辖的关系。建议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范围限于涉流域性、区域性、系统性的案件,对其他环境资源案件仍实行一般管辖,以便于当事人诉讼,也有利于人民法院与地方执法部门开展协调联动。三是精准施策和整体推进的关系。推进专门化机构建设,要避免简单地“发文件、挂牌子”,防止工作流于表面。在统一部署的同时,要督促指导中级、基层法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设立的专门机构要聚焦环境资源审判主业,配齐配强审判力量,加强审判业务培训,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为环境资源审判事业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两山”理念,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工作部署,以专门化机构建设引领专门化体系建设,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原文链接:http://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9088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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