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时政资讯 > 法律与你同行 自治区高院法官做客直播间解读民法典

法律与你同行 自治区高院法官做客直播间解读民法典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 新疆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坚持依法治疆落到实处,3月24日,自治区高人民法院民事法官应新疆广播电视台“法律与你同行”广播直播节目邀请,做客直播间专题解读民法典涉婚姻、财产相关法律法规。

  

  下面

  

  就让我们通过

  高院民一庭审判员夏迪娅·吾甫尔的解读

  一起学法普法吧!

  

  

  自治区高院民一庭审判员 夏迪娅·吾甫尔

  

  一、民法典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冷静、理智地充分考虑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重新考虑是否以离婚方式解决夫妻矛盾,考虑离婚对自身、子女、双方家庭与社会的利与弊,避免冲动行为,对维护家庭稳定起到了重要的缓冲作用。

  二、民法典新增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新增的规定为夫妻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其他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者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

  其除了包含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对于房屋居住的权利”之外,其在设立和使用中还存在诸多额外的限制。因此,正确理解“居住权”的内涵和外延,准确把握其特色,对于恰如其分地发挥此种新增用益物权的作用,妥善解决百姓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难题,非常具有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体而言:一是应当通过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二是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自登记时居住权设立。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909540.shtml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