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枞阳法院对一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15日。
2019年1月,邹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碰撞过路行人舒某,致使舒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舒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经司法鉴定,舒某因颅脑损伤,疑有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构成七级伤残。舒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邹某赔偿舒某各项经济损失32万余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及时开展财产调查工作,未发现邹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邹某家上门执行,但均未发现其下落。后经多次调查及走访,果断出击,将邹某拘传至枞阳法院。
在执行局,执行法官释明法律,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邹某始终不为所动,并表示“要钱没有,要拘留就拘留”,始终不愿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邹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行为,枞阳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15日司法拘留,以示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