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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法院集中宣判四起涉农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1-03-29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省法院工作视频会议部署要求,结合全国“两会”高度关注的粮食安全、种子安全和黑土地资源保护等农业现实问题,更好地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省法院在3月15日组织召开全省法院打击涉农犯罪专项活动推进会后,要求全省法院将“涉土地、涉农资”犯罪案件优先立案,充分利用认罪认罚制度,加快审理进度,快审快判涉农案件。3月26日省法院以保护黑土地为主题,组织白城、白山两地法院开展了四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公开宣判活动,通过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

  案例一: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2019年和2020年春天,被告人宋某某在白山市浑江区三道沟国营林场林相图33林班4、7、13小班范围内,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采用刨土、打垄等方式破坏林地,并种植五味子,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并砍伐黄菠萝树(国家保护级别二级珍贵树木)一株。经鉴定,宋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1717公顷,合17.5755亩,林地内原有植被被完全破坏,砍伐林地内林木15株,其中砍伐柞树6株,黄蘖(黄菠萝)1株(国家保护级别二级珍贵树木),其他阔叶8株。2020年7月28日,经电话传唤,被告人宋某某自行到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8000元,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3000元。判令被告人宋某某在非法开垦林地范围内退耕还林,恢复植被。

  案例二:常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0年,被告人常某某将其承包的位于吉林省洮南市聚宝乡长兴村西北1000米处的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耕种农作物。经鉴定,常某某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为0.6385公顷,合9.5775亩,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地。2021年1月4日,常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1年2月8日,常某某已将该土地还林。洮南市人民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常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三: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将其承包的位于吉林省洮南市大通乡富乐村刘店屯西南约2000米处的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水稻。经鉴定,王某某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2195公顷,合18.2925亩,原有植被已被严重破坏,现已恢复原状。洮南市人民法院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王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四:许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许某某将其承包的位于吉林省洮南市胡力吐蒙古族乡双发村小双发屯东侧的林地,改变用途种植玉米。经鉴定,许某某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为0.7447公顷,合11.1705亩,原有植被已被严重破坏。洮南市人民法院鉴于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已认识到其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并保证在2021年春季还林,达到有关部门的验收标准,可对其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许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础,在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及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破坏林地资源,将危及生态环境安全,不利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故应对林地资源予以重点保护。本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发生于我省西部生态屏障、环境脆弱的白城地区和东南部长白山国家重点保护林区,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运用宽严相济政策,给予判罚。第一起案件中,宋某某不仅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同时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造成了国家保护级树木的破坏,后果严重,对其进行从严惩处;另外三起案件对土地尚未造成严重破坏,认罪态度好,且常某某、王某某在判决前退耕还林,许某某也对还林行为作出了承诺。两地法院针对不同案件分别施以轻重不等的刑罚,既实现了依法打击严重涉农犯罪,又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最大程度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9152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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