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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 《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30 来源: 重庆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

  按照国务院、市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着力方便群众,确保农村地区居民的权益,重庆市公安局草拟了《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于2021年4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 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555号,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邮编40114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征求意见”字样。

  2. 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504792180@qq.com。

  

  附件: 1、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公安局

                                                   2021年3月29日

  附件: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

  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扶(抚)养赡养以及户口立户规定,按照国务院、公安部、市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确保农村地区居民的权益,对农村地区居民家庭成员分户通知如下:

  一、分户条件

  1. 家庭成员中年满18周岁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上已分家、分吃、分住的可以自愿申请分户;

  2. 公民离婚后可自愿申请分户。

  二、所需材料

  1. 家庭成员申请分户的,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协商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

  2. 离婚申请分户的,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离婚手续。

  三、不予分户情形

  1. 夫妻之间不予分户;

  2.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有扶(抚)养义务的扶(抚)养人不予分户;

  3. 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有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予分户;

  4. 仅有一个子女与父母共同一户的,原则上不予分户。

  原农村地区分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3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gaj.cq.gov.cn/zslm_245/zagl/zadt/202103/t20210329_9046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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