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证便民”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办事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省厅决定对区(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在办理“参军服现役注销户口”和“持证未落户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业务中需要申请人提交的2个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证明事项清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东省公安厅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