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烟花生产的厂房和资质能否随意出租?该类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所生产的烟花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有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该类合同无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对所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临湘某烟花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叶某,后该企业决议解散并予以注销。胡某等3人与该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其厂房从事烟花生产,所生产的烟花均以该企业冠名。之后,胡某等人生产的烟花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高某受伤。高某将叶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叶某承担赔偿责任共计30余万元。叶某以烟花爆竹系胡某等3人实际生产、租赁合同中有免除其企业责任条款为由,要求胡某等人赔偿其损失,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叶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等3人赔偿其损失30余万元。
法院认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临湘某花炮厂作为生产烟花爆竹类的企业,与胡某等人签订案涉厂房租赁合同,将厂房及资质出租给不具备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相应资质的承租人胡某等人进行经营,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虽然案涉合同约定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及相关费用概由胡某等人负责,但案涉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故上述约定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叶某依据案涉租赁合同条款约定主张责任免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临湘某花炮厂明知胡某等3人不具备安全生产相应资质,仍将厂房、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出租,胡某等人明知其自身无资质,仍然签订案涉合同并进行经营,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