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永利主持召开2021年第6次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他强调,全市法院要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好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全力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参会者集体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并围绕学习内容交流发言。市高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中伟、市高法院环资庭庭长赵翎发言。
李永利指出,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保护好长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长江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特定的河流流域立法,是一部全面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标志着长江大保护进入依法保护的新阶段。长江保护法通过立法进行顶层设计,在国家层面建立了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科学合理划定各方职责边界,理顺了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建立起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长江保护法坚持责任导向,通过考核评价、约谈、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信息公开、举报监督等一系列“组合拳”,压紧压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长江保护法既突出了“严”的主基调,对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规定了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更重更硬的责任追究,又以柔性执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增强了长江保护法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李永利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全市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学习好、宣传好、运用好、实施好长江保护法作为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结合重庆实际,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为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要加强统筹协调,市高法院相关部门要及时、全面清理我市法院关于长江流域保护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确保正确适用长江保护法。要坚持协同高效,构建法院内部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外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合力。要树立最严法治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行政审判的监督预防、民事审判的救济修复等功能,全力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要坚持改革创新,认真总结提炼重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在组织架构、工作机制、队伍建设、审判实践等方面的经验成效,不断推陈出新,为加快探索专门法院建设做好充分的准备。
市高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巡视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院长、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参加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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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地处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心地带,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对长江中下游地区生态安全承担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护好一江碧水、两岸青山,重庆法院责无旁贷。虽然长江保护法今年3月1日才开始实施,但是一直以来,重庆环资审判工作都是遵循长江保护法确立的绿色发展、协调联动、保护修复等原则开展工作,在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方面先行一步。
01实行流域集中管辖
长江保护法是中国的第一部流域立法,从根本上讲就是解决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这三种用水之间的关系,需要协调好区域之间、管理条线之间的关系。重庆法院遵循流域一体保护的要求,根据长江、嘉陵江、乌江等流域以及武陵山、大巴山等山脉的地理分布情况,在五个中级法院辖区各设立一个基层法院对主城区长江流域、三峡库区、嘉陵江流域、乌江流域的环境资源案件分别实行集中管辖,契合了流域保护的立法目的。
02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在全国率先出台污染环境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对污染长江干支流的犯罪行为零容忍。探索环境保护禁止令,万州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向与长江相连的汉丰湖周边的高污染企业发出数十份禁止令,禁止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投入运行前生产经营,保护汉丰湖和长江免受污染。全方位追究污染者生态赔偿责任,重庆法院受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司法确认案件数量居全国首位,切实贯彻中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部署。中化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三中法院持续3年跟踪督促企业投入上亿元对距离长江仅几十米的数万吨磷石膏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消除长江被严重污染的隐患。
03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保证河湖生态流量,三中法院判决支持区县政府依法关闭长江支流上修建的小水电站。妥善审理煤矿采空区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犯罪,既追缴违法所得又判处高额罚金,大幅提高犯罪成本,有效遏制非法采砂对河床和生物栖息地的重度破坏。依法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彰显人民法院严守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分类用途管制的决心。
04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
严厉惩治非法捕捞犯罪,将打击非法捕捞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予以落实,今年3月专门出台意见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在全国率先制定非法捕捞量刑指南,经最高法院备案审查后即可发布。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强化系统保护,对毁林行为既追究刑事责任,又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令行为人植树造林,修复生态环境。纠正非法占用河道行为,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责任主体清理长江河道堆放的垃圾,确保长江行洪安全。对自然保护地实行最严格保护,判决自然保护区内建房、采挖等民事合同无效,通过公益诉讼判决责任人修复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树立严守生态红线的理念。
05助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支持三峡库区的区县政府关闭长江干流周边的小煤矿、养殖场、电镀厂等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实现绿色转型。市高法院在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中,将企业用于提高原材料使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技术改造费用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引导企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
06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的修复、警示、教育、宣传作用。万州法院在长江消落带打造的“三峡生态修复示范林”被央视多次报道,发挥了很好的教育宣传作用。二中法院在夔门三峡之巅建立石漠化司法修复基地,为三峡库区水土流失防治作出示范。江津法院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铺设人工鱼巢为鱼类提供繁殖场所。渝北法院在铜锣山建立司法修复基地,积极参与当地政府对废弃矿坑的生态修复。
07强化沿江法院环境司法协作
2018年,在重庆高院的推动下,最高法院决定在重庆签署《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2020年9月,与贵州、云南、四川三省法院在重庆签订《长江上游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共同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此外,还于2020年5月与四川高院签订《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强化两地环境司法同城化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