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 沁 通讯员 朱锋云 李 芬)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运输毒品案,被告人石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3万元;被告人邝某、黄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2万元。
2020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邝某、石某在被告人黄某所有的房屋中一起对要寄出的毒品打包、伪装。黄某认为之前邝某、石某买回来用于伪装的临武鸭包装袋包不紧,便购买了某品牌“坛子肉”礼盒,将肉倒出并将冰毒和麻古用保鲜膜和复写纸缠绕后放入坛中,再将白蜡烛融化封住坛口。最后由石某和邝某前往郴州市某快递公司寄送装有毒品的包裹。根据线索,民警在郴州市某快递集散中心查获了该包裹。
经鉴定,包裹内的“坛子肉”中冰毒和麻古共计228.65克。石某、邝某、黄某相继被抓捕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用快递的方式邮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23.69克、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4.96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邝某、黄某明知是毒品还以快递方式予以运输,仍然故意参与实施打包、伪装的行为,以帮助被告人石某运输毒品给他人,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石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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