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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悼会还没开,遗体被直接火化!如何担责?

发布时间:2021-03-31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忘记仪式直接火化

  市民陈先生91岁高龄的老父亲不幸过世。随后,老人的家人操办丧事,并选定于3月23日中午12时许,在位于老沪闵路1500号的上海市益善殡仪馆内举办告别仪式,送老父亲最后一程。

  当天中午,陈先生一家人早早地来到益善殡仪馆。随后,令他们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在核对完陈先生老父亲的名字、确认遗体无误后,竟直接开门,将遗体送入火化。

  据陈先生回忆,事发时约中午12时许,工作人员刚将他老父亲的遗体送入火化,2分钟后,主持告别仪式的司仪赶到门口。见到这一幕,这名司仪也傻眼了。

  但是,此时,所有人都意识到,随着遗体被推入火化,一切都已经无法挽回了。也就是说,陈先生一家必须接受没有郑重地与老父亲的遗体作最后道别的事实。“事发时,实在是太突然了,真的就是一瞬间的事情。等反应过来后,我们拉都拉不住。”

  涉事员工不是首次犯错

  事发后,陈先生一家立即与当班工作人员理论起来。

  “我忘记还要办仪式了。大不了我退你钱咯,怎么了?”

  这样的回答,这样的态度,让陈先生一家大为光火。“我当时真的气得浑身发抖!”陈先生表示,出了这么大的事情,涉事工作人员的态度竟然如此轻描淡写,就好像没事发生过一样。

  在随后的交谈中,该名工作人员甚至承认,这不是他第一次犯错:“以前也有过这样的事情,我忘记了,赔点钱,家属就接受了。”这样的回答,更让陈先生一家怒不可遏。

  当事人迟迟不道歉

  陈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上海市益善殡仪馆送殡服务委托单》,上面清楚地列了整个过程所需费用及服务项目清单。其中,“入炉仪式280元”赫然在列。

  让陈先生和家属寒心的是,事发后,当事人再也没出过面,也没有一句道歉。

  陈先生表示,益善殡仪馆的组长张先生态度不错,主动提出双倍退回仪式费用。但陈先生坚决提出,不要一分钱赔偿,希望善益殡仪馆能够对该名工作人员作出应有的处罚。

  记者联系了这名组长张先生。他承认,陈先生所叙述的经过均属实。他也坦言,工作人员确实操作失误、态度恶劣。但谈到后续处置时,他仅表示,目前正和陈先生一家积极沟通,争取达成和解。

  同时,陈先生还认为,善益殡仪馆在工作流程和员工培训上,也存在许多漏洞,这也从侧面暴露了殡葬行业内的一些乱象。“整个告别厅里,就他一个工作人员,能够随时掌控遗体入炉的时间,这合适么?”

  善益殡仪馆给陈先生及家人发来一份《班组处理意见》,其中写明: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没有让家属得到相应的服务,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对此员工调离岗位学习1个月,扣除当月绩效奖金。但是,陈先生和家人仍认为这样处理还是缺乏应有的诚意。

  如何担责?

  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裕斌律师表示,这起事件中,殡仪馆需要负两方面责任。

  首先是违约责任。当事人与殡仪馆是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的,合同里的服务内容涉及瞻仰仪容、火化前悼念等等,发生这样的事实,殡仪馆方面已严重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还侵犯了死者家属的亲权。亲权是一种身份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力。殡仪馆没有经过仪式,就将遗体火化,剥夺了当事人缅怀死者的权利,显然侵犯了家属的亲权。

  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纪慧律师认为,其行为侵犯了死者家属的遗体告别权、亲属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殡仪馆没有经过家属要求的遗体告别仪式将遗体火化,侵害了家属的上述身份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类似案例

  据沈阳日报报道,李某夫妇于2006年4月13日迎来了自己的孩子降生,可是孩子刚出生一天就又失去了。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女婴的病理鉴定认为系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导致呼吸循环障碍而死亡。后来女婴家属和医院打起了医患纠纷官司,经过三年诉讼,2009年8月6日,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44万余元。

  李某夫妇商定,要给孩子打赢官司后再对婴儿遗体进行处理,婴儿遗体就一直存放于医院。等到李某夫妇打赢官司来要孩子时,才知道孩子没了。原来医院实在耗不起了,就于2009年3月将婴儿遗体送火葬场火化,未保留骨灰。这下本来还没有抚平伤痛的李某夫妇更激起了一腔怒火,再次将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医院未履行上述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将婴儿的尸体进行处理,构成了对尸体的身体利益的侵害,按照民法中的延伸保护理论,医院处理他人尸体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院以送交火葬场火化的方式处理了遗体,未保留骨灰,该行为导致李某夫妇无法对死者进行悼念,侵害了李某夫妇的亲权,使李某夫妇因此遭受精神损害。综合考虑本起事件的起因和医院的过错程度,法院一审判定医院赔偿李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李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法重来

  有的错误可以改正,有的错却永远无法挽回。倘若不幸发生类似事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起诉,要求赔偿或者提出诉求,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pfxc/yasf/202103/t20210331_59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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