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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案例(2)

发布时间:2021-04-01 来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案由: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冯某某与肖某某于2017年11月登记结婚,二人在共同生活中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骂。冯某某认为肖某某作为丈夫,经常对其呵斥、辱骂,甚至拳脚相向,实施暴力;同时因肖某某的逼迫,其无奈终止妊娠,至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请与肖某某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判令肖某某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肖某某在某马路附近与冯某某发生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至冯某某轻微伤,派出所对肖某某的行为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告诫和行政罚款2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与肖某某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发生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对冯某某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肖某某殴打冯某某,致冯某某轻微伤,公安机关认定肖某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给予告诫和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肖某某的行为给冯某某造成一定的伤害,对冯某某主张肖某某赔偿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酌情认定肖某某赔偿冯某某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同时对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典型意义】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树立优良家风,营造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应当传承的传统美德。本案依法认定家庭暴力,并据此认定男方向受害者女方支付精神抚慰金,一方面使男方为自己的暴力伤害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形成案例警示效应,让社会认识到家暴行为,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无视法律的暴力伤害行为,会受到法律惩戒。(编写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骆朝辉、阮小琴)

  【专家点评】

  此案作为家庭暴力案件对防范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警示性。双方当事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大打出手,肢体冲突,与和睦文明的家庭氛围背道而驰,法院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判决离婚,依法认定家庭暴力,并据此判决暴力实施者男方向受害者女方支付精神抚慰金,一方面起到赔偿惩戒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起到警示效应,让社会认识到家暴行为,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无视法律的暴力伤害行为,会受到法律惩戒,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案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认定上也颇有特色,在共同财产的认定上区分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准确界定了按揭款的属性;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也体现了保护妇女一方合法权益的精神,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债务予以了否认。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体现在人身权,也要通过对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予以实现。(武汉大学张素华教授)


原文链接:http://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9282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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