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相关司法建议,出台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代履行实施办法》。这是深圳行政执法系统第一份关于明确代履行事项和程序的规范性文件。
环境行政代履行是指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限期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等,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的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相应义务和措施,并向当事人收取代履行费用的执行方式,有助于及时有效遏制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2020年9月,龙岗区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在审查一起申请代履行费用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市生态环境局某管理局在代履行执法程序中存在瑕疵,承办人经过调研,发现环境执法部门在实施时与行政强制法中关于代履行的条款存在不同,而司法实践中关于代履行费用的追缴也存在不同意见,且目前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包括行政执法系统也无关于代履行实施及费用追缴的具体规定。
为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效率,龙岗区法院遂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出关于规范代履行事项的司法建议书。建议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对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内可适用代履行的事项予以梳理,进一步明确代履行的适用情形。二是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从代履行的适用条件、实施主体、执法程序等方面制定代履行实施办法,规范代履行执法程序。
收到该份司法建议书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对司法建议书的内容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根据环境执法的具体职权,共梳理出33项生态环境领域内的代履行事项并明确了适用情形,第一时间回函反馈。随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就制定实施办法开启了紧锣密鼓的调研,市区两级执法部门多次开会研究,与环境资源法庭进行业务探讨。通过对涉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等多部法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全面梳理,明确了生态环境领域可实施代履行的具体事项、范围和条件,细化了实施前后的执法程序,终于在今年3月正式出台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代履行实施办法》,这也标志着全市环境执法规范化水平再上新台阶。(记者 肖 波 通讯员 施东辉)